首页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2020年)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对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