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在确定公开内容时,应当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重点包括下列信息:

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

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