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2003年) 第九条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附件: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