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24年) 第九条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统筹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设施。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加强协调,根据项目建设合理工期安排建设时序,力争实现同步投产。如遇客观原因接入工程无法按期投入运行,电网企业应通过临时接入等方式最大限度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接入并网。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