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是指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

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符合并网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