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未及时完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力交易合同的;
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
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或者电力交易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