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8日前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相关信息:

上网电量、电价,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和临时调度的电量、电价;

未收购电量及相关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