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按要求做好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监测统计,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有关数据资料,及时记录未收购电量(不含自发自用电量),必要时互相进行对照核实,并进行具体原因分析。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