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