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季度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报告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如遇影响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