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计划任务书批准之前,将签署意见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原报送单位。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