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第二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擅自破坏或移动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管理部门责令责任者限期恢复,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