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第二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保护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合法采矿权。对擅自进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矿山企业采矿设施和生产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可处以其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