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第二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变更开采范围或者矿区范围; 变更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 变更企业名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