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第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采矿许可证及采矿申请登记表,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印制或者伪造。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