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开采范围的确定应当与企业开采能力、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
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遵循综合开发、综合回收、综合利用的原则,对于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有必要的保护措施;
矿区范围应当明确,并妥善处理与毗邻者的权益关系。
开采范围的确定应当与企业开采能力、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
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遵循综合开发、综合回收、综合利用的原则,对于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有必要的保护措施;
矿区范围应当明确,并妥善处理与毗邻者的权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