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开办矿山企业的单位,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计划任务书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矿产地质勘探报告的正式批准文件;
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内容)和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矿产地质勘探报告的正式批准文件;
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内容)和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