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二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擅自印制、伪造采矿许可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其印制、伪造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