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011年1月8日删除)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