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建立和完善职工的待业保险制度,使职工在待业期间能够得到一定数量和一定期限的待业保险金,保证其基本生活;
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保险制度。
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建立和完善职工的待业保险制度,使职工在待业期间能够得到一定数量和一定期限的待业保险金,保证其基本生活;
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