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企业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