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发展和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建立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职业介绍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

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培训待业人员,帮助其再就业;

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