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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第四十三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既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又有利于经济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第四十四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第四十五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十六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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