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上交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下同)为准。

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承包前2至3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

确定上交利润基数时,可参照本地区、本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进行适当调整。

确定上交利润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增长潜力并适当考虑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