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由于厂长工作上的过错,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

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2011年1月8日删除)

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忽视产品质量,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

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