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厂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中达到先进水平;
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竞争能力,为国家创汇做出较大贡献;
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交税利连续3年以上有较大幅度增长,职工收入有所增加;
创优质名牌产品,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推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成绩显著,有重大技术突破,或为企业创造了自我发展的条件;
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