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厂长有权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

除经营亏损企业外,厂长对确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可按国家规定予以晋级。

厂长对违纪职工,有权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辞退职工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厂长对厂级干部的奖惩、调资、晋级和对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人员的奖惩、调资、晋级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