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厂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