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 第七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厂长的产生、任期、任免、奖惩,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都按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