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厂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革命精神,能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熟悉本行业生产业务,懂得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大中型企业的厂长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小型企业的厂长一般不应低于中等文化水平,或者通过国家厂长考试,成绩及格;
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有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革命精神,能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熟悉本行业生产业务,懂得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大中型企业的厂长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小型企业的厂长一般不应低于中等文化水平,或者通过国家厂长考试,成绩及格;
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