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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租赁经营合同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租赁经营合同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即视为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