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六章 收益分配及债权债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收益分配及债权债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租赁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纳税后,分为承租方的收入(含租金)、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四部分,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