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出租方可视企业技术改造任务情况,将承租方交付租金的全部或者一部交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或者清偿企业租赁前的债务及遗留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