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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 第四条 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方的利益。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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