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参与者与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第九条 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 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 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在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 第十三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与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