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恶意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