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债券交易 第十六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债券交易 第十六条 进行债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债券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回购合同构成回购交易的完整合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