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2013年) 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强化开发秩序约束机制,研究制定资源开发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协调评价办法,以成长型和成熟型城市为重点,加强可持续发展预警与调控。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矿业权使用费征收和分配政策,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利益分配共享机制。进一步落实接续替代产业扶持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接续替代产业发展。
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强化开发秩序约束机制,研究制定资源开发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协调评价办法,以成长型和成熟型城市为重点,加强可持续发展预警与调控。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矿业权使用费征收和分配政策,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利益分配共享机制。进一步落实接续替代产业扶持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接续替代产业发展。
加强分类指导的政策措施。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研究制定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分类指导意见,通过针对性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不同类型资源型城市实现特色发展。做好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完善“有进有出、奖惩分明、滚动推进”的支持机制,继续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选择典型的资源富集地区、城市和资源型企业开展可持续发展试点,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
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继续安排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多元化产业培育和独立工矿区改造试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接续替代产业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继续加大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的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合作模式。
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推动修改完善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明确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和规范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