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特别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支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