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特别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支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