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1—2015年)(2011年) ——加强对跨、临、拦河(海)等与通航有关设施建设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批工作,加强采砂、勘探等作业对航道影响的审查。

——加强对跨、临、拦河(海)等与通航有关设施建设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批工作,加强采砂、勘探等作业对航道影响的审查。

——强化对拦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审批、施工监督、运营监管,实现通航建筑物与枢纽其他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避免出现新的碍航闸坝。推动有复航价值的枢纽、航道逐步进行复航建设和改造。

——做好专设航标行政许可工作,切实加强专设航标日常养护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加强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施工、作业对航道影响的现场监管,做好航道专项查验工作。加强对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巡查与保护,对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责令赔偿、修复。

——完善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责任制度。严格按照交通运输执法检查行为、用语、禁令、风纪以及文书制作等规范要求,规范行为,文明执法。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的统一部署,统一执法标志、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工作服装、统一基层执法场所外观,树立良好执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