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2001年) 五、 保障措施 注: 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2001年) 注: 五、 保障措施 注: 本计划的实施范围是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 附件: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