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2001年) 五、 保障措施 (六) 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2001年) (六) 五、 保障措施 (六) 落实防治资金。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落实综合防治血吸虫病“十五”计划所需经费。疫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血防经费列入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中央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防治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血防任务筹措资金,优先在疫区安排综合治理项目。疫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血防义务,疫区群众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工,社会各界应大力支持血防事业。 疫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计划的精神,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每年对“十五”计划的实施情况、防治工作质量以及疫情监测结果进行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估,确保计划如期实现… 附件: 表1.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压缩疫区范围目标 注: 本计划的实施范围是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