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