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