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