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2008年) 4.
4. 强化资源开发监管执法力度,防止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
加强资源开发监管与执法力度,全面开展脆弱区生态环境监查工作,严格禁止超采、过牧、乱垦、滥挖以及非法采矿、无序修路等资源破坏行为发生;以生态脆弱区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基线为基础,通过科学规划,确立适宜的资源开发模式与强度、可持续利用途径、资源开发监管办法以及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研究制定生态脆弱区资源开发监管条例,编制适宜不同生态脆弱区资源开发生态恢复与重建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积极推进脆弱区生态保育、系统恢复与重建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