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2年) 1.

1. 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搞好《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湿地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以及《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履约工作,完善国内的履约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加强对各类履约相关问题的研究,提高国际公约谈判和履约的应对能力,维护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