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2年) 1.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2年) 1. 1. 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和部门生态保护责任制。把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的生态保护负责纳入政府的有关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进一步强化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制,探索和逐步建立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审计制度。 (三)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