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2016—2025年)(2016年) 一、
一、 资源保护体系
加强对生态旅游资源的分级分类保护。根据地文景观、生物景观、水文景观、气象气候景观、人文生态景观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优化旅游项目的建设地点,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区域(如水土流失和石漠化脆弱区)、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自然遗迹和濒危物种分布区、水源地保护区等重要和敏感的生态区域,严守生态红线,禁止旅游项目开发和服务设施建设。
景区建设要因地制宜、方便简洁,鼓励采用节能、轻型、可回收利用的材料设备,实施绿色旅游引导工程,在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民宿客栈等各类生态旅游企业开展绿色发展示范。落实生态旅游相关企业的环保责任,实施能源、水资源、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完善市场调节、标准控制、考核监管和奖惩机制。
建立游客容量调控制度,科学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重点生态旅游目的地特别是大江大河源头区、高山峡谷区、生态极度脆弱区等地区,按照《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严格限定游客数量、开放时段和活动规模,健全资源管理、环境监测等其他保护管理制度,严格评估游客活动对景区环境的影响,规范景区工作人员和游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