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2015年) 该区域的发展方向与开发原则是,实施分类管理,在海洋渔业保障区,实施禁渔区、休渔期管制,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禁止开展对海洋经济生物繁殖生长有较大影响的开发活动;在海洋特别保护区,严格限制不符合保护目标的开发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环境状况;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禁止以建设实体坝方式连接岛礁,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和改变海岛自然岸线的行为,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废水和固体废物。
该区域的发展方向与开发原则是,实施分类管理,在海洋渔业保障区,实施禁渔区、休渔期管制,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禁止开展对海洋经济生物繁殖生长有较大影响的开发活动;在海洋特别保护区,严格限制不符合保护目标的开发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环境状况;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禁止以建设实体坝方式连接岛礁,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和改变海岛自然岸线的行为,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废水和固体废物。
海洋渔业保障区。包括传统渔场、海水养殖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我国沿海有传统渔场52个,覆盖我国管辖海域的绝大部分。海水养殖区主要分布在近岸海域,面积约2.31万平方公里。我国现有海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51个,面积7.4万平方公里。在传统渔场,要继续实行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捕捞作业结构,促进渔业资源逐步恢复和合理利用;加强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开展增殖放流,改善渔业资源结构。在海水养殖区,要推广健康养殖模式,推进标准化建设;发展设施渔业,拓展深水养殖,推进以海洋牧场建设为主要形式的区域综合开发。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在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殖区,划定一定面积海域及其毗邻岛礁,用于保障种质资源繁殖生长,提高种群数量和质量。
海洋特别保护区。我国现有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23个,总面积约2859平方公里。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开发规模和强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保持海洋生态系统完整性,提高生态服务功能。在重要河口区域,禁止采挖海砂、围填海等破坏河口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在重要滨海湿地区域,禁止开展围填海、城市建设开发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开发活动;在重要砂质岸线,禁止开展可能改变或影响沙滩自然属性的开发建设活动,岸线向海一侧3.5公里范围内禁止开展采挖海砂、围填海、倾倒废物等可能引发沙滩蚀退的开发活动;在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开展围填海及可能截断洄游通道等开发活动。适度发展渔业和旅游业。
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加强交通通信、电力供给、人畜饮水、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支持可再生能源、海水淡化、雨水集蓄和再生水回用等技术应用,改善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能力。发展海岛特色经济,合理调整产业发展规模,支持渔业产业调整和结构优化,因地制宜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休闲渔业等。保护海岛生态系统,维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平衡。对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海岛,实施生态修复。适度控制海岛居住人口规模,对发展成本高、生存环境差的边远海岛居民实施易地安置。加强对建有导航、观测等公益性设施海岛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在具有科研价值的海岛建立试验基地。从事科研活动,不得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