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23年) (二)

(二) 关于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应当与涉案毒品数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涉案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但未达到数量巨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要进一步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 小,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两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罪责稍小的主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 则,并利于实现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涉案毒品数量刚 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共同犯罪人地位和作用相当 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且均不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不 判处被告人死刑。

对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毒品案件,在案被告人罪行最为严重,或者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共同犯罪人到案也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 者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全案只宜判处未到案共同犯罪人死刑的,不 能因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