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4.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五、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五、 4.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五、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 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 (二) “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 4. 目录 (一)